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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党委 第三节 校长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 学院和教学系部 第六节 民主议事管理体系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专业人才培养 第二节 技术研发 第三节 社会培训与服务 第四节 校企合作 第五节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三节 后勤服务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章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章 附则
今年会章程
序 言 1952年8月,长春市商业学校创建,1992年更名为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2000年12月,由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长春市计算机学校、长春市第四中等专业学校、长春市第六中等专业学校、长春市轻工业学校、长春市旅游职业学校、长春联合职业学校、长春电大附属职业学校、长春市机电技工学校合并组建了长春高级职业技术学校。2002年4月升格为今年会。2003年、2004年吉林省广播电视学校、长春市财政学校并入。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5月长春市农业学校并入。2019年10月被教育部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A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校址: 中文校名:今年会(简称:今年会) 英文校名:ChangChun Polytechnic 网址:http://www.cvit.edu.cn 学校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 分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 第三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产教融合理念,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坚定文化自信,弘扬工匠精神,服务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学生成长和职业生涯发展,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培训服务和职业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长春市人民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并接受吉林省教育厅对人才培养等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学校按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在校学生数量控制在1.5万人以内。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保留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职能,学制以3年为主。建立学分制、现代学徒制,试行弹性学制。建设学分银行,实行“1+X”证书制度,积极争取开办4年制本科教育。开展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社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和教学系部三级管理体制,构建专业教学、学生教育、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与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每年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今年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根据长春市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建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变更党委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科学合理、简约务实的管理机制。 因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临时性的行政机构,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享有同等待遇。行政机构中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设立科级建制,并根据工作任务量设置ABC岗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建立政府统筹、学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办学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节 党 委 第十二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以专业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能够全面完成。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批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德育美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思政课建设。领导学校文化建设并纳入党的建设工作考核、办学质量和专业建设评估标准体系;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次数;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 (五)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的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节 校 长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贯彻党委会决议并提出实施意见;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问题以及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方案; (三)对教学、科研等行政方面的重要工作进行决策,确定年度总体行政工作安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决定分管校领导权限范围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六)听取各学院、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答复其请示事项;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合作交流,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今年会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的研究、审议、决定行政工作重大事宜的会议和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主持人负责掌握会议进度,主持会议并作出去决策。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参加人员: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及议题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阶段。校长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经与校长协商后确定; (二)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职能部门事先进行调研和论证,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 (三)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根据不同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四)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原则上暂缓做出决定; (五)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校长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学校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或5年。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建议,执行有关决议。学校为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职责的工会等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制定理事会章程,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著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校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知名专家等组成,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权利,代表学生的意志,维护学生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节 学院和教学系部 第二十四条 学院是学校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专业建设的组织实施单位,教学系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七)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教学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依据学院的规划和部署安排,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二)积极推进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开展系部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 学院所属的研究中心(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院长和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院承担领导责任。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教学管理干部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院长由学校任命。 其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设置四个行政职能科室,根据其专业设置需要可设置若干个教研室。 第六节 民主议事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重大事项的咨询评价机构,对下列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 (三) 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 (四) 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 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参与学校人事管理的重要民主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校年度用人计划; (二) 对人员奖惩、职务晋升(聘任)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议决; (三) 对工资、福利待遇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议决; (四) 对国家政策和学校管理制度中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 (五) 受理教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分提起的申诉; (六) 其他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物资采购委员会,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二) 对大宗设备采购进行论证; (三) 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情形进行评价; (四) 对校长交办的涉及采购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议决。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评定、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的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的教师以及熟悉教学科研工作、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一般在教职工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从校外遴选。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时,本人须回避且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的教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和教科研计划方案; (二)审议各项教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三)评定教科研成果,负责研究课题、项目的立项批准、推荐和学校课题、项目以及上级委托管理课题、项目的鉴定、验收与评价工作,评定学术论文的等级; (四)审议、确定对各级各类课题、项目的资助额度; (五)审议、评定专业建设、科研基地(所)建设和成果转化; (六)受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工作事项,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 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教学整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审定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指导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审定学校课程设置与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四)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校教材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审定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七)审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名单,审议并拟定推荐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候选名单; (八)受理向上级部门申报各类教学建设、改革、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程序规定的评审推荐工作; (九)接受校长委托,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由职务委员、非职务委员和校外委员组成。职务委员实行任命制,由校长、相关业务的校领导、各教学部门行政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非职务委员及校外委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每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对校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物资采购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要求复议。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专业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实行国家、省(市)、学校三级技能竞赛制,推行以政府办学为主、多方参与的“一主多元”办学模式,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伦理、哲学、历史、艺术等教育渗透在专业教学、各类教育活动以及校园环境建设中,丰富学生的人文知识,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常态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人才培养质量机制,建立“过程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学校、用人单位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统一,评价、反馈与改进相衔接”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长春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行业企业技术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坚持服务产业发展、适应就业需要、突出学校特色的原则,开设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生物与化工、食品药品与粮食、财经商贸、旅游、农林牧渔、文化艺术、教育与体育、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门类。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工作)过程对接,分类培养、分层教学。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传授与能力训练相结合,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推荐等服务。积极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建设众创空间。 第二节 技术研发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技术研发,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师生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科研促进教学的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构筑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机制,鼓励支持教师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科技项目研究,相互学习,协同创新,实现智慧、技术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技术研发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支持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整合校内外资源,依托政府、企业、学校搭建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节 社会培训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教学资源优势,开展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扩大辐射区域,根据现实需求及相关规定,与有关行业企业、高校、社区合作开展社会培训,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托政府、行业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学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 校企合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要求,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产教协同育人、工学结合的办学制度,与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加强工匠精神培育,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院、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等与企业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实施技能大师进校园工程,吸引劳动模范、技术能手、杰出工匠等到学校建立工作室、工作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企合作规划,与企业签订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合作协议,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第五节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依法通过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师资、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通过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国际教育教学合作与交流,在学分互认、学生交流的基础上实现学历衔接、师资培养、课程开发等更广泛领域的深层次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开展境外办学,选派优秀教师赴国(境)外研修培训,引进国外优秀专家,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开展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学校对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五)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聘任合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多种奖励机制,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应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诉求委员会, 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科学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习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对学生在不影响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科学引导和有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今年会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院系、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开源节流,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以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收入为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资助,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制定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控和管控。 第七十七条 学校内部实行财务民主、经济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资产统一招标采购制度,对资产的采购、日常管理、处置实行全程控制。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考核制度,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评价二级单位的资产现状、使用效率,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教职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应对其所使用的资产作出说明。 第八十三条 学校财产系国有资产,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使校产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后勤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以“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保障有力、师生满意”为宗旨,建立后勤管理服务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管理与服务分离,职责与权利明晰的后勤保障体制,后勤管理机构与服务组织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协同保障教育、科研和师生生活。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协调、统一的人防、物防、技防应急保障制度体系,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保障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十七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学校副校级以上干部; (二)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学校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十八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在学校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校的善后事宜。 第八十九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赋予的办学自主权; (二)学校对长春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资金、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财产和学院合法收益享有使用权。 第九十条 学校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 (三)主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使毕业生符合社会需求; (四)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资源,举办非学历教育,为地方经济服务; (五)未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改变学校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使用、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第九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长春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融入学校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调专业素养和人文精神,发挥校园文化引领风尚、教化师生的作用。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打造图书馆、校史馆、校园文化长廊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促进大学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协调发展。 第九十四条 学校将优秀企业文化吸收融入到学校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推动产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第九十五条 学校文化精神: 校训:铸诚精艺。 校风:示范为本,德才配位。 教风:吐辞为经,举足为法。 学风:学思践悟,格物致知。 治校方略: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办学理念:立德为先,强能为本,突出特色,和谐发展。 执教理念:以智启技,技以载道。 第九十六条 校徽: 校名系姚俊卿先生题写,下配以学校校名英文。字体采用工业蓝C100 M80 K20,背景为白色。 圆环内造型寓意: 1. 鸟的变形,代表“梦想”,延展为职业发展; 2. 书的变形,代表“知识”,延展为理论、智慧; 3. 手的变形,代表“技术”,延展为训练、实践。 第九十七条 校旗主要采用以蓝色为背景,白色校标规矩排列。红色及白色背景可根据不同场合适当使用。 第九十八条 校歌为《做祖国建设的基石》,作词:邵永强,作曲:尚德义,其著作权归学校所有。可应用于学校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校庆典礼、升校旗仪式以及学生大型文体活动和其他由学校授权使用校歌的场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的规范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一)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